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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加重是否違憲? 司法院與法務部之爭再起

憲法法庭特別為累犯加重開說明會。(記者吳政峰攝)

憲法法庭特別為累犯加重開說明會。(記者吳政峰攝)

2019/01/15 23:4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3名法官質疑「刑法」47條規定累犯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15日開說明會,邀集聲請人、司法院、法務部、學者到憲法法庭陳述意見,司法院認為法條已違反憲法罪責原則、比例原則等,但法務部則反駁這只是立法技術上的問題,未達違憲程度,雙方各持己見,未有交集。

司法院指出,2017年的非常上訴案中,有48.87%是因為累犯宣告違誤,2018年更有53.4%的非上案為此類型,複雜的前科表讓法官費時費心查閱,但從「罪責原則」來看,累犯要加重一半本刑上下限,造成法定刑破表,違反罪責相當與比例原則,迫使法官要在加重後,再援引「刑法」59條減輕刑期,光是過去5年就有約1000件這種判決。

司法院認為,累犯的定義是「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換言之,如果判刑確定後隨即落跑,逃亡期間再犯其他案件,不構成累犯,假釋亦然,但若乖乖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反而得加重,違反平等原則。

法務部則舉國外例子解釋,累犯設計在日本、韓國、法國、奧地利、美國、德國等國均有,我國把累犯定義在再犯「有期徒刑」之罪,且違故意犯罪者才構成,已有限縮,且「刑法」57條也規定可考量被告的過往生活(如:前科)加重其刑,並無違憲。

法務部更嗆,立法者近來還考慮要加重虐童刑責,司法應接地氣,考慮社會民情,綜觀國外的立法例,均未對累犯宣告違憲,若外界仍有疑慮,應單就立法不夠明確或立法技術進行討論,而非拉到憲法層次。

聲請釋憲的高雄地院庭長陳松檀、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台北地院法官吳志強指出,犯錯行為應個別處罰,前案犯的錯不應導致後案得加重刑期,惟「刑法」47條卻強制累犯一律加重一半本刑,沒有法律基礎,恐違反憲法的罪責、罪刑相當(比例)、平等、法律明確性等原則。

陳德池舉例,承審過一件販毒案,被告被判4年6月確定,但因前案妨害自由判刑4月,合議庭不得不加重徒刑;另有一名被告前犯下過失傷害,來不及對方和解而判刑確定,而後酒駕被攔,沒有造成其他損害,合議庭按常情均判2月,但卡在累犯條款,最低只能判3月。這種不問犯罪情節一律加重的條款,已剝奪法官的裁量權。

吳志強則認為,把前案的過錯納入後案的量刑因素,違反「雙重評價禁止原則」,法條如此設計是對前科者的歧視,做錯一件事不應被責備兩次;且近10年來的資料顯示,累犯率從45.3%上升到54.1%,「不會再犯」的立法目的顯然缺乏正當性;另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才屬累犯,假釋再犯卻不受拘束,民眾不了解這點,違反明確性。

不過,開南大學法律系教授鄭善印指出,雖然累犯規定要加重一半本刑,但根據統計,施用毒品累犯平均加重0.13月(4天),竊盜累犯平均加重0.32月(9天),實務上的加重幅度有限。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王皇玉建議,累犯應改成「得」加重,並加上裁量基準,讓法官知道何時須加重,且加重不可超過法定刑上限,才符合罪責原則。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認為累犯加重未達違憲層次。(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認為累犯加重未達違憲層次。(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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