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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管中閔任台大校長 律師:葉俊榮前後矛盾涉瀆職罪

教育部長葉俊榮24日突然宣布,「勉予同意」台大教授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但同日卻傳出葉俊榮請辭獲准消息,管中閔台大校長人事案恐有變數。(資料照)

教育部長葉俊榮24日突然宣布,「勉予同意」台大教授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但同日卻傳出葉俊榮請辭獲准消息,管中閔台大校長人事案恐有變數。(資料照)

2018/12/26 11:4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教育部長葉俊榮24日突然宣布,「勉予同意」台大教授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但同日卻傳出葉俊榮請辭獲准消息,管中閔台大校長人事案恐有變數。對此,律師林憲同說,台大校長選任出現「程序上法律錯誤」與「被選任人之實體不適格」,葉俊榮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與先前教育部「不予核聘」前後矛盾,涉嫌「圖利瀆職犯罪」。

林憲同25日發出刑事告發狀,其中指出,24日葉俊榮對外發布新聞,「勉予同意管中閔出任台大校長」,然而管中閔校長遴選先前已被認為有「程序性」重大瑕疵,且實體上管中閔涉有「不適格」為校長候選人,也就是說,葉俊榮個人應該受到教育部前開「不予核聘」的公法拘束,但葉俊榮竟然前後矛盾對外發布「勉予同意聘任」的決定,自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圖利瀆職犯罪」。

林憲同認為,教育部應該先對前發函「不同意核聘」和教育部前此「行政訴願答辯理由」,為何前後矛盾的做出變異決定,提出法律說明;二是教育部也應依憲法體制及行政體制將該前後變易法律決定之理由,先向行政院長簽呈請求是否准予核備。

狀中提到,葉俊榮已經於本月25日就本案違失事由向行政院請辭教育部長獲准,葉俊榮本項畏罪情虛之辭職行為,也可併為葉俊榮構成瀆職犯罪之證據。

律師林憲同認為,台大校長選任出現「程序上法律錯誤」與「被選任人之實體不適格」,葉俊榮請辭獲准而仍向台大發送核聘公函,仍有疑慮。(資料照)

律師林憲同認為,台大校長選任出現「程序上法律錯誤」與「被選任人之實體不適格」,葉俊榮請辭獲准而仍向台大發送核聘公函,仍有疑慮。(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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