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比被告還不如」 監院糾正法務部濫用「他」字案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檢方當初以「他」字案偵查,卻同時開出傳票、拘票與搜索票,引發程序正義和侵害人權疑慮。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委王美玉的提案,糾正法務部,嚴重侵害訴訟當事人的基本人權。王美玉今天召開記者會強調,調查案雖緣起王炳忠案,但並非針對單一個案,而是制度面檢討,目前王炳忠案已進入法院審理。(記者鍾麗華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新黨青年軍王炳忠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檢方當初以「他」字案偵查,卻同時開出傳票、拘票與搜索票,引發程序正義和侵害人權疑慮。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委王美玉的提案,糾正法務部,嚴重侵害訴訟當事人的基本人權。王美玉今天召開記者會強調,調查案雖緣起王炳忠案,但並非針對單一個案,而是制度面檢討,目前王炳忠案已進入法院審理。
王美玉說,現行規定被告有緘默權,可聘請律師,證人則沒有律師在場權,致實務常變相採用「他」字案方式,以法未明定的「關係人」身分進行通知,甚或假借「證人」而剝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緘默權與接近律師的權利。被傳喚者法律地位究竟是「被告」、「證人」或「關係人」,均由檢察機關認定。
王美玉指出,更嚴重的是檢察機關將「證人」視為有犯罪嫌疑拘提到場後,可以不准許證人離開,且不受憲法第8條所定24小時人身自由保障限制,「證人地位比被告還不如」。檢方濫用他字案調查案件,剝奪被告的權益。
王美玉解釋,「他」字案法源僅為行政規則,並無任何法律依據,但卻採用刑事訴訟法所定的強制偵查手段,包括搜索、扣押、傳喚、拘提或長期監聽,但卻可以不受到刑事訴訟法所定終結偵查的處分,而採非法律的行政簽結方式,使訴訟當事人無從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