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大法庭」 正式宣告「判例」走入歷史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最高法院將成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取代現行的「判例」與「民、刑庭決議」,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這是司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沒有判例之後,每個判決都一樣重要!
「判例」為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對於法官的判決具有拘束力,「民、刑庭決議」則是最高法院的內部會議,雖無法律效力,卻有實質影響力,法官判決時均會參考且不會違背。兩者影響我國司法制度深遠,而今面臨大法庭三讀通過,將會在新法生效當日正式廢除,走入歷史。
呂太郎表示,判例廢除後,代表每個判決都是先例,重要性一致,畢竟法律只是抽象的概念,每位法官在判決做出的法律見解才是具體的,未來判決不再有高低位階之分,意義重大。
最高法院將設刑事大法庭(11位法官)與民事大法庭(11位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則設大法庭(9位法官),成員組成規定庭長不得過半,象徵新舊融合,任期兩年,僅審理判決歧異與原則重要性的提案,且只處理法律爭議,不管事實認定,作出裁定後,交回給終審法院審理。
司法院指出,程序方面,大法庭應行言詞辯論,也可以就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專家學者意見(應揭露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並引進不同意見書制度,在評議決定後,如果大法庭其中成員有不同意見書,也會與大法庭裁定一併公布;效力方面,大法庭裁定對於提案庭所提交的案件具拘束力,亦即提案庭應以大法庭裁定所示法律見解作本案終局裁判。
司法院強調,本次修法一併廢除判例、決議制度,先前選編的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查考,自本條文生效後停止適用;仍有裁判全文可查者,其拘束則與一般裁判相同,若欲變更見解,一律循大法庭的提案程序為之。
修正案將在總統公布後6個月實施,屆時終審法院法官若認為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可向大法庭提案;當事人若認為判決見解歧異或有原則重要性,也可向合議庭聲請大法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