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制度取得共識 立法院朝野協商通過
2018/12/04 13:0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法院近來積極推動「大法庭」制度,擬定「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立法院朝野黨團今為部分爭議條文展開協商,會後通過未來大法庭成員兼任庭長者不得逾2分之1,且應將大法庭未依法行言詞辯論、專家證人未揭露應揭露事項的法律效果與準用規定寫在立法理由中,此外因新法上路將廢除原「判例」制度,為防釋憲可能出現空窗期,應給予3年緩衝期。
今日爭議較大的條文,主要是「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51條之8,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認為,規定上大法庭應行言詞辯論,但最高法院法官是一群「不受控制的人」,「沒人可以管得到他們」,條文上應講清楚「如果大法庭未行言詞辯論」的法律效果為何。
對此,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此部分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大法庭若未行言詞辯論,其訴訟程序違法的部分將由原承辦法院繼受,未來當事人將可以主張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據此聲請再審。最後經各黨團協商,司法院同意將相關法律效果明確寫進立法理由中,避免爭議。
另外,今日朝野協商原訂要討論「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黃國昌會前受訪表示,該部法案備受外界期待,早就應該通過,「為什麼被拉協商,原因到目前還不是很清楚。」至於有立委建議將英文納入官方語言,黃則表示,雖然英文無疑是世界性的語言,未來教育絕對要強化,但現在政府連基本的法規翻譯都沒辦法做好,現在馬上要把英文列入官方語言,「事實上做的到嗎?大家都準備好了嗎?」
不過今日因時間問題,最終朝野協商未能討論到「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