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法制局:監察法明定彈劾案記名 不違反權力分立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法制局上週針對監察法是否應明訂記名投票發布最新研析報告。報告指出,從權力分立原則出發,立法權如以法律明定彈劾案應採記名投票與審查決定應公開,並不會對監察院行使彈劾權造成實質妨礙或剝奪憲法所賦予監察院的核心任務。法制局建議,彈劾案是否採記名投票屬立法裁量空間,可由立法決定,「不會侵害監察權行使、也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立法院司委會上週審查「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監察院未來行使彈劾案應以公開記名方式進行表決,不過會中監察院副秘書長劉文仕表示,公開記名會有困擾,且監察法修正攸關監委職權運作,盼能待監察院內部形成共識後再繼續審查。草案在民進黨立委堅持應積極修正的意見下初審通過,交由黨團協商。
根據法制局針對「監察法因應彈劾案記名投票與公開審查決定之修法研析」所發布的報告內容,法制局認為,監察院對公務員違法、失職的彈劾,僅有發動功能,最後決定仍由司法機關判定,也就是說,彈劾或糾舉結果由懲戒機關獨立行使懲戒權,與監察院無關,且依照各西方民主國家制度演變,彈劾權的重要性已逐漸降低。
報告指出,依我國五權憲法設計,彈劾屬監察權,而立法屬立法權。從權力分立原則出發,立法權如以法律明定彈劾案應採記名投票與審查決定應公開,並不會對監察院行使彈劾權造成實質妨礙或剝奪憲法所賦予監察院之核心任務,因此,彈劾案應否記名投票與審查決定應否公開,核屬立法裁量空間,可由立法決定。
報告認為,彈劾案應否記名投票或審查決定應否公開,宜由法律位階的監察法明定,且屬立法裁量空間,可由立法者決定。鑑於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合議制機關之資訊公開,已成為立法原則,且順應陽光政府、資訊公開的立法潮流,縱使以法律明定彈劾案應採記名投票與審查決定應公開,並不會對監察院行使彈劾權造成實質妨礙或剝奪憲法所賦予監察院之核心任務,不致侵害監察權行使,亦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