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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曾犯這些罪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記者方賓照攝)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記者方賓照攝)

2018/11/02 17:06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此外,運送旅客的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供孕婦及有兒童同行的家庭優先使用。

有鑑於台灣現行育兒環境不夠友善,長程運輸多數並無親子車廂的設置,且缺乏法源依據,導致育兒家長與孩童外出時常遭遇不便。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新增上述規定。

三讀條文也規定,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但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而為確保兒童及少年的交通安全,三讀條文也規範,幼童專用車、公私立學校校車、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的接送車,若載運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車齡不得逾出廠15年。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落實政府友善育兒環境的建置,建請交通部應於未來新採購的鐵路車廂中,規劃設置以親子為主的多功能式車廂,為孩童打造更友善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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