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監委聲請年改釋憲 新監委批:恣意擴張監察權
監察院會9日以14票比11票通過年金改革法案釋憲聲請案,11名蔡政府提名的監委今天發出聲明表示深感遺憾,他們強調,監察院行使包括釋憲聲請在內之職權時,應摒棄本位主義,遵憲守法,避免恣意擴張監察權,而破壞我國憲政體制下之五權分立與平衡。(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監察院會9日以14票比11票通過年金改革法案釋憲聲請案,11名蔡政府提名的監委今天發出聲明表示深感遺憾,他們強調,監察院行使包括釋憲聲請在內之職權時,應摒棄本位主義,遵憲守法,避免恣意擴張監察權,而破壞我國憲政體制下之五權分立與平衡。
新監委表示,在10月9日院會前,10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會議針對監院提出黨產釋憲聲請案,決議不受理。提案委員對不受理理由大肆抨擊,但若深究大法官不受理理由,與9月2日監院司獄委員會的決議理由不謀而合。
新監委指出,年改釋憲聲請案和黨產釋憲聲請案與監察院「行使職權」無關,因憲法第9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明定的監察權為糾正、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由審計部行使)。
至於提案委員所主張憲法第95條調閱權及第96條調查權,均係以行使監察權為前提,為監察權輔助性權力。又年改釋憲聲請案和黨產釋憲聲請案同樣與監察院「適用法令」無涉,因無論年改法案或黨產條例,均非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所需適用法律。
新監委說,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由原來的民意機關轉型為準司法機關,自不得僅以反映大量人民陳情為聲請釋憲之理由,否則無異無視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憲法上之權利受不法侵害時,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待用盡審級救濟後,始得聲請釋憲),使之形同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