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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僱人挖墳燒骨 發掘墳墓罪判刑1年2月

台北市福興路仍有大片墓地,有建商買地之後變更為建地,因聯繫不到亡者遺族前來遷墳,直接找姚姓工人挖墳燒骨,被控「發掘墳墓罪」判刑。(圖擷自Google地圖)

台北市福興路仍有大片墓地,有建商買地之後變更為建地,因聯繫不到亡者遺族前來遷墳,直接找姚姓工人挖墳燒骨,被控「發掘墳墓罪」判刑。(圖擷自Google地圖)

2018/10/02 21:2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男子方鈾鈞多年前以投資公司名義,買入1塊約1500坪的墓園,準備開發建屋,因遲遲聯繫不到亡者遺族前來遷墳,索性直接找姚姓工人挖墳燒骨,被控「發掘墳墓罪」;法院一審原本將他判刑1年6月、緩刑5年,但高院更一審審理時,方男矢口否認犯罪,也未賠償被害人,高院今將他改判1年2月,取消緩刑機會。可上訴。

判決指出,方鈾鈞為一志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19年前他買下北市福興路1500坪山坡墓園,後來土地變更為建地,開始聯繫遺族遷墳,但直至4年前,土地上仍有多達37處墳墓未遷走。

方男擔心土地開發進度受阻,找來姚姓工人挖墳,先以瓦斯槍將遺骸火化,私自送往納骨塔安置,合計共挖掉其中29處,其中包括一位清朝黃姓進士的墳墓也遭殃。

亡者遺族發現後憤而提告,台北地院一審依發掘墳墓而損壞遺骨罪,判方男1年6月,緩刑5年,高院二審改判2年;最高法院將二審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今認定,方男與姚姓工人確實有簽挖墳合約,現場墓穴與遺骸明顯有遭破壞或遺失的狀況,其犯行嚴重違反我國敬重先人墳墓的善良風俗,逾越一般社會常情可忍受範圍,判刑1年2月。

合議庭考量,方男在更審期間,避重就輕飾詞否認,未見真誠悔意,不容輕縱,雖然部分被害人與調解達成和解,或打民事訴訟求償勝訴,但方男在本案辯結前,仍未支付賠償金,不宜給予緩刑,取消緩刑機會。

至於共犯,姚姓工人前年已被最高法院判刑8月、緩刑2年定讞,掛名公司負責人的方男前妻,也是共謀,因和解而獲判刑1年、緩刑3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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