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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修增檢察官權限 法務部將開公聽會

法務部三月提出通保法修正案,近日開公聽會。(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三月提出通保法修正案,近日開公聽會。(記者吳政峰攝)

2018/09/19 13:0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3月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增加檢察官調閱通聯記錄及准許裝設GPS進行科技偵查的權限,案子現在行政院審議,預期近日將由法務部召開公聽會,了解外界對修正案的看法。

修正案共增、修、刪11條,其中3大重點較引人注目,分為調閱通聯記錄刪除法官保留原則,逕由檢察官就可發動;其次,明定科技設備(如:GPS)可用在偵查犯罪路線,這部分也採檢察官准許原則;第三,刪除監聽聽到案外案,不得當作證據的條文,全面回歸「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章節。

法務部解釋,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僅有通聯,沒有內容),對人民隱私權影響相對輕微,無採法官保留必要,因此刪除相關規定;而為使檢、警、調等犯罪偵查機關有效運用新興科技設備查緝犯罪,以維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修正案明定得利用科技設備以查知犯罪集團行進路線、分佈位置等。

至於被媒體稱為「黃世銘條款」的18-1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的內容,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不在此限」,法務部也認為,這部分應回歸「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章節,由法官基於人權、公共利益裁量是否採納證據較合理,因此刪除此條。

法務部進一步解釋,合法取得的另案不法證據,如限制作為其他合法使用,無異保護犯罪,且於偵查階段即由法院審查認定證據能力,有剝奪被告聽審權之虞,而偵查階段即由法院審查認定證據能力,有剝奪被告聽審權之虞。

法務部指出,修正案並非讓檢察官擴權,而是依照辦案需求合理修正,近日將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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