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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須入獄了 財產不明罪判2年定讞

林益世須入獄了(左), 財產不明罪判2年定讞須入獄了。(資料照)

林益世須入獄了(左), 財產不明罪判2年定讞須入獄了。(資料照)

2018/08/22 15:2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收賄6300萬元,高院二審判刑13年半,最高法院今評議後部分駁回、部分發回更審,林益世財產來源不明罪確定判刑2年,貪污罪方面則因犯罪事實仍有待釐清,發回高院更審,林益世因財產不明罪即將入獄2年,最高法院已通知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

啟動防逃機制 涉貪發回高院更審

林母沈若蘭在案件爆發後,在住家陽台將95萬美元以金爐焚燒,還將1200萬現金裝袋,用磚塊綑綁,沉入住處水池,最高法院今也維持二審認定,將沈婦依湮滅刑事證據罪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確定。

至於林益世妻子彭愛佳、舅舅沈煥章及沈煥瑤3人,一、二審都判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今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駁回上訴,彭愛佳3人無罪定讞。

特偵組起訴指控,立委林益世在2010年間,協助地勇公司陳啟祥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收受地勇6300萬元賄賂,林另於2012年擔任行政院秘書長期間,協助地勇和中聯公司續約,及爭取加入中聯和中耀的爐下渣契約而成「三方契約」,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認定林涉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和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並求處林無期徒刑。

一審台北地院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合併判林7年4月,併科罰金1580萬元;高院二審採用「實質影響力」,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加上財產來源不明罪仍判2年,合併判13年半。檢辯皆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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