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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放寬危老重建適用資格 加速老屋重建

為加速危險老屋重建作業,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修正草案,放寬危老重建適用資格。圖為台北市萬華區老屋。(記者陳鈺馥攝)

為加速危險老屋重建作業,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修正草案,放寬危老重建適用資格。圖為台北市萬華區老屋。(記者陳鈺馥攝)

2018/07/19 17:33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加速危險老屋重建作業,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修正草案,擴大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適用範圍,讓欲重建的危險老舊建築,更加容易適用及取得重建資格。

內政部表示,老舊建築物已完成耐震評估者可適用修正後基準,去年5月危老條例公布後,老舊建築物欲爭取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之「建築物容積獎勵基準容積百分之八,需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為未達最低等級者。」

另外,老舊建築物欲爭取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之「建築物容積獎勵基準容積百分之六,需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根據評估辦法,在修正前評估結果為大於45的危險度總評估分數建築物,在修正後即符合危老條例可申請重建。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也增訂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鋼構造與輕鋼構造、木構造及磚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評估內容及評分表,過去因特殊構造無法進行評估案件,將可於修法後進行評估作業,來瞭解危險老舊建築物的結構安全。

內政部指出,本辦法修正草案將發布後施行,營建署近期將邀專家學者就新增的評估表辦理說明講習會,以利加速推動危險老屋評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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