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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交易案不排除重審 NCC:恐違黨政軍退出條款規定

中廣交易案不排除重審,NCC發言人翁柏宗今天表示, NCC初步判斷,96年的中廣股權交易案有違反黨政軍條款之虞。(資料照)

中廣交易案不排除重審,NCC發言人翁柏宗今天表示, NCC初步判斷,96年的中廣股權交易案有違反黨政軍條款之虞。(資料照)

2018/07/18 16:05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因三中交易案被起訴,當年中廣交易案密約規範「買方付款不到9成,華夏公司可推薦董監事」引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關注,NCC發言人翁柏宗今天表示, NCC初步判斷,96年的中廣股權交易案有違反黨政軍條款之虞。

翁柏宗表示,民國96年國民黨與中廣進行交易後,向NCC申請股權轉移,當時趙少康指雙方簽訂保密條款,不能提供契約書。105年間中廣向NCC申請董監事變更,NCC委員再度要求中廣提供96年股權交易契約書,中廣仍拒絕;NCC後來從黨產會取得契約書,加上從北檢起訴書中補充部分事實,包括政黨主導交易案及董監事人選,初步判斷,中廣交易案有違反黨政軍條款之虞。

翁柏宗強調,當年趙少康向NCC遞件申請股權轉讓時,明確承諾會落實黨政軍退出中廣,NCC因此通過股權轉讓案。但綜合各項證據,初步研判中廣提供NCC不實資訊,也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之承諾,未來不排除重新審查此案。

NCC若重新審查此案,確認趙少康當年取得中廣,違反黨政軍條款規定,依法得為下列處置:

一、依照廣播電視法第44條之2第2項規定,處20萬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

二、認定趙少康未履行黨政軍退出中廣之承諾,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96年許可股權轉讓行政處分之一部或全部。

三、趙少康申請股權轉讓時未提供正確契約,且隱匿國民黨實質控制中廣情事,致NCC做成許可轉讓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19條規定,撤銷許可之行政處分。

一旦廢止或撤銷行政處分,中廣應回復至華夏公司持有之狀態,但原華夏公司已不存在,中廣將返還予國民黨或其黨營事業,也可能即刻產生不當黨產的問題,整個中廣收歸國有。不過,翁柏宗強調,最後必須經過NCC委員會討論及研析才能定案。

國民黨為了符合廣電三法修法後「黨政軍退出媒體」規定,民國96年間將中廣售予媒體人趙少康,NCC從黨產會掌握到股權轉讓契約書,赫然發現雙方議定趙少康給付股款未達9成之前,中廣超過2分之1的董事及1席監察人,以及財務主管,由華夏推薦或指派。

再來,NCC從北檢起訴書中看見此案交易金額高達57億元,但趙少康只付10億元,遠不及總額9成,前立委高育仁曾出價50億,但馬英九執意賣給趙少康,全案疑點重重。決定重新檢視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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