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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部分違憲 遺屬可回溯請領前5年年金

司法院書記處長王碧芳表示,司法院大法官今做成釋字第766號解釋,認定「國民年金法」規定遺屬請領年金須從申請當月開始給付的規定違憲。(記者黃欣柏攝)

司法院書記處長王碧芳表示,司法院大法官今做成釋字第766號解釋,認定「國民年金法」規定遺屬請領年金須從申請當月開始給付的規定違憲。(記者黃欣柏攝)

2018/07/13 18:37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今做成釋字第766號解釋,認定「國民年金法」規定遺屬請領年金須從申請當月開始給付,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生存權的意旨有違,也不符比例原則,即日起只要符合同條第2項所規定的5年時效,都可回溯請領。

本案源於2010年6月間,一名投保國民年金的高姓婦人過世,遺屬於2012年1月30日申請發給遺屬年金,勞保局即從申請當月開始核發每月3500元,但遺屬認為核發時間應回溯至高姓婦人死亡隔月,因此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要求勞保局補發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的年金,歷審均遭駁回後聲請釋憲。

釋字766號解釋文指出,本案涉及社會保險相關法律,與憲法保障的財產權有關,此外遺屬常常會因被保險人死亡而難以維持最低生活需求,因此本案也涉及遺屬的生存權,須受較嚴格之審查。

解釋文提到,「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雖規定要從申請當月起發放年金,但該條文又在2015年12月30日增訂第2項,規定在2016年3月1日以後發生死亡事故者,即使受益人未在當月申請給付,只要還未罹於該法第28條規定的5年時效,都可以向保險人申請追溯給付,等於僅有2016年2月29日前死亡者受到請領限制。

大法官決議認為,不論追溯發放是否複雜、困難,都僅是行政作業上的考量,難謂與重大公益有關,且此限制只減省了少數政府財政支出,相較於犧牲遺屬生活安定之法益,也難謂手段與目的間有實質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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