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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茂昆擅拿東華專利開設公司 監院首次記名投票通過彈劾

2018/07/03 15:27

〔記者涂鉅旻、簡惠茹/台北報導〕前教育部長吳茂昆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遭質疑將校綬草醫藥應用專利的美國申請案、我國專利申請案,到美國加州申請開設師沛恩公司,雖吳茂昆本人在4月底稱,其申請的專利是為轉回東華大學使用。不過,監察院今認為,吳有違利益迴避、公務員服務法之嫌,13票全數通過彈劾吳茂昆。此案也是首次監委記名投票,且是全數通過。

吳茂昆:問心無愧 沒有做不對的事

吳茂昆聞訊表示,整件事情問心無愧,沒有做不對的事情。

監院的書面資料指出,吳茂昆在104年8月18日向美國加州州務卿申請設立為美國師沛恩有限責任公司,並於同年9月2日經核准設立,其為該公司執行業務股東,負有管理權限,並實際參與公司委託申請專利事務。監院資料指出,該公司資本總額為1000美元,吳應出資200美元,占總資本之20%,吳的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監院資料指出,吳茂昆未經東華大學授權或同意,以校長名義於104年8月25日將該校綬草醫藥應用專利的美國臨時申請案(US62/106,177),以及我國專利申請案(TW104107161),讓與其當時為執行業務股東而為負責人的美國師沛恩公司,並於同年9月2日以該公司名義,提出專利合作條約國際申請案,侵害東華大學之專利權。

監院表示,吳茂昆申請該校就美國發明專利申請勞務採購案動支經費新台幣80萬元,並由其本人親自核准,致使東華大學因不知其係以公司名義申請,而於105年3月15日匯款新臺幣76萬6,952元(23,340美元)給WSGR專利事務所,吳的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等有關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及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等規定。監院認為,吳得違失行為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吳茂昆曾在今年4月25日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相關專利有好幾個部分,包括萃取技術、功能性等等,而美國師沛恩公司申請新的專利,當初也決議通過後,要回來轉給東華大學。他也表示,台灣很多學校申請專利的過程都是這樣,先由個人申請,獲得專利後再回來討論歸屬。尤其如要申請中國,「國立東華大學」的名義是不能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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