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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T非政府機關竟「借用」國有地 黨產會:手法與舊黨部案雷同

黨產會調查發現,國民黨中委會秘書處曾「借用」台北市朱厝崙124之26號等國有特種基地共八筆,「借用」手法與舊中央黨部案情雷同,非行政機關的國民黨中委會竟能「借用」國產。圖為借用契約。(記者陳鈺馥翻攝)

黨產會調查發現,國民黨中委會秘書處曾「借用」台北市朱厝崙124之26號等國有特種基地共八筆,「借用」手法與舊中央黨部案情雷同,非行政機關的國民黨中委會竟能「借用」國產。圖為借用契約。(記者陳鈺馥翻攝)

2018/06/16 13:03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黨產會調查發現,在白色恐怖年代,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處曾「借用」台北市朱厝崙124之26號等國有特種基地共8筆,其「借用」手法與舊中央黨部案情雷同,非行政機關的國民黨中委會竟能「借用」國產。

黨產會表示,1953年10月,台灣土地銀行總行發函給台灣省政府的一份公文,其事由載明「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處借用國有特種基地一案,呈請核備由」,該公文於同年11月13日由台灣省政府准予備查。

黨產會官員端視「國有特種基地借用契約」發現,11.5萬坪國有土地要借給國民黨,卻未見任何租金及借款金額,該借約顯與1967年國民黨與國產局所簽訂的舊中央黨部借用契約,慣用的無償借用手法「如出一轍」。

官員指出,「國有特種基地借用契約」雖載明「借用機關」等文字,但卻以「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處」作為借用人,而契約結尾簽名時,更以「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當作「公產借用機關」。

據舊中央黨部案調查報告敘明,當年「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借用非公用國有財產須符合下列要件:一、借用主體為機關、部隊或學校;二、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三、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黨產會委員質疑,國民黨中委會秘書處非行政機關,怎能與簽「借用契約」使用公產,況且「國有特種基地借用契約」借期長達一年,借用前國民黨早已佔據使用,「先佔後借」過程與舊中央黨部案一樣,皆違反當時國產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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