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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 愛滋病患可器捐愛滋病患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法放寬條例規定,未來健康穩定的愛滋病感染者,可捐贈器官給予其他的愛滋病患。(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法放寬條例規定,未來健康穩定的愛滋病感染者,可捐贈器官給予其他的愛滋病患。(資料照)

2018/05/18 15:29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法放寬條例規定,未來健康穩定的愛滋病感染者,可捐贈器官給予其他的愛滋病患。

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只要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檢驗出愛滋病陽性反應,都不得使用,但考量國際間已逐漸鬆綁愛滋病患捐贈器官規定,且國內已有B、C型肝炎帶原者可捐贈器官給帶原者的潛力,因此進行修法。

三讀條文規定,放寬允許愛滋病感染者可使用感染愛滋病毒的器官。三讀條文增列但書,接受器官移植的愛滋病感染者,只要在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受不得使用愛滋病毒器官的限制。

衛生福利部長陳時中於條文初審時曾表示,目前缺乏器官捐贈,開放愛滋病感染者可捐贈器官給愛滋病感染者,不會讓愛滋病感染擴大,卻有助於降低器官捐贈的等待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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