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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洩密改判有罪「檢察官不得上訴」? 學者籲高院更正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改判有罪,高等法院新聞稿指出被「告得上訴,檢察官不得上訴」。(記者吳政峰攝)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改判有罪,高等法院新聞稿指出被「告得上訴,檢察官不得上訴」。(記者吳政峰攝)

2018/05/15 23:26

〔記者吳政峰、楊國文/台北報導〕高等法院15日改判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有罪,判決主文新聞稿第7點特別以粗體標明「被告得上訴,檢察官不得上訴」,臉書社團「新時代法律學社」引述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連孟琦看法,認為檢察官如果要為馬的利益提起上訴第三審,其實是可以的,呼籲高院更正;不過,承審的高院合議庭回應,此案中,檢察官不得上訴三審才合理,並無疑問。

馬案原為二審確定判決,但大法官去年做出752號解釋,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子,應至少給被告一次上訴的救濟機會,高院合議庭據此判馬可上訴,限縮檢察官上訴權利。

連孟琦認為,「刑事訴訟法」344條規定「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這是檢察官負有強烈客觀性義務,對被告有利或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因此,檢察官若要為馬的利益上訴,依法有權,高院新聞稿有誤,應予澄清。

面對學者挑戰,高院合議庭回應,檢察官是因被告於一審判無罪提起上訴,二審若判被告有罪,根據釋字752號解釋意旨,是對於有罪被告希望給予一次救濟機會,才得以上訴三審,此時,檢察官不大可能希望被告再判回無罪而上訴,也不應該爭執量刑輕重而上訴三審,所以認為檢方不得上訴三審。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榮耕指出,實務上「檢察官不得上訴」,指的是檢方上訴不得不利於被告,換言之,若高檢認為高院判太重,仍可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也會收案;他解釋,判決書均如此寫,若硬要挑瑕疵,只能說它「不夠精確」,但不能說它錯了。

司改國是委員、律師陳重言強調,就算之後的判決書正本也跟新聞稿一樣寫「檢察官不得上訴」,但其實釋字752號出爐後,不論被告或檢察均可為被告利益上訴,因此,被告權益不會因判決書不夠精確而受影響。

臉書社團新時代法律學社引述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連孟琦觀點,呼籲高院澄清。(圖取自臉書社團「新時代法律學社」)

臉書社團新時代法律學社引述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連孟琦觀點,呼籲高院澄清。(圖取自臉書社團「新時代法律學社」)

臉書社團新時代法律學社引述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連孟琦觀點,呼籲高院澄清。(圖取自臉書社團「新時代法律學社」)

臉書社團新時代法律學社引述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連孟琦觀點,呼籲高院澄清。(圖取自臉書社團「新時代法律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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