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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科學園區放寬進駐類型 廠商欠租可強制收回

南部科學園區(簡稱南科)一景。(南科管理局提供)

南部科學園區(簡稱南科)一景。(南科管理局提供)

2018/05/15 10:11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將法條內容「科學工業園區」改為「科學園區」,擴大引進各類創新研發事業,放寬科學園區的進駐組織類型,並新增活化園區土地條款,強化園區土地使用效能。

三讀條文將原條例名稱由「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改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從過往科學園區以引進科學工業為主,改以「科技」、「創新」為園區核心。

三讀條文修法擴大科學園區引進對象,將「科學工業」改為「科學事業」﹔放寬進駐組織類型,以利引進多元類型的創新研發事業。

此外,為鼓勵新創事業,三讀條文也刪除原本新創事業進駐創業育成中心不得超過3年之期限,鼓勵新創進駐並保有管理彈性﹔也刪除進駐園區須有相當之研究實驗儀器設備、研究部門等限制。

三讀條文新增活化園區土地條款,積欠租金超過4個月的廠商,園區管理局可終止租約、收回租地,並導入產業創新條例的規定,園區內不合使用目的的廠房及建築物,給予2年改善期,若仍未改善,將可強制拍賣。

三讀條文也明定,園區內公園、綠地、標準廠房區通道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空間,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不得有長期占用或損害設施等情況,違者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由於園區土地有限,三讀條文也刪除園區實驗中小學、雙語部須於園區內設立的限制,但為了避免設立過於寬濫,明定必須為園區發展才能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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