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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批管中閔違法兼獨董 徐國勇:人性不能違法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談管中閔案,強調人性不能違法。(資料照)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談管中閔案,強調人性不能違法。(資料照)

2018/05/03 13:31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教育部4月27日駁回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資格,引發爭論,對於有律師認為,台大校務基金持有台哥大1700多張股票,符合教育部所發佈的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因此管中閔並無違法。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天則表示,台大的確有台哥大股票,但管中閔並不是由台大派去擔任獨董,是台哥大找管中閔去的,而且管中閔向台大申請擔任台哥大獨董時,申請書寫明是要簽產學合作契約才就任,管中閔明顯不符規定,「請台大出來講清楚」。

對於管中閔兼任台灣大哥大的獨董爭議,徐國勇上午在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教授要兼任企業獨董有兩個方式,一是學校跟企業要簽訂產學合作契約,二是學校或政府持有企業股份,可直接派任教授當獨董,就不用簽產學合作契約。

徐國勇表示,台大的確有台哥大股票,但管中閔並不是由台大派去擔任獨董,是台哥大找管中閔去的。而且管中閔向台大申請擔任台哥大獨董時,申請書寫明是要簽產學合作契約才就任,管中閔明顯不符規定。申請書上也有註明,需台大書面同意後才可以校外兼職。

徐國勇說,台大去年9月26日同意管中閔兼職、9月29日簽產學合作契約、10月2日發公文給台哥大,但是管中閔6月就去當獨董,「為什麼急著去,這人性嘛!獨董薪水很高!」,想多領幾個月薪水也沒錯,但「人性不能違法」,時間還沒到,就不要去領

對於有媒體報導,企業股東會確定獨董人選後,公司才能跟學校簽產學合作契約,若獨董須在契約簽訂後才能上任,董事會就可能有空窗期,影響教授出任獨董意願。例如台哥大是在去年6月通過管中閔獨董案,但9月才跟台大簽契約。對此徐國勇回應,企業可在獨董任期快到期前幾個月,就先準備召開股東會、通過董事人選,時間上綽綽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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