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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收34罰單…交通違規檢舉暴增 監院要求警署、交部檢討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委楊美鈴(右)的調查報告,質疑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罰單是否怠於審查疏失?裁罰機關有無發揮審查功能?有沒有開罰標準或裁量基準?要求警政署及交通部檢討改善。(資料照)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委楊美鈴(右)的調查報告,質疑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罰單是否怠於審查疏失?裁罰機關有無發揮審查功能?有沒有開罰標準或裁量基準?要求警政署及交通部檢討改善。(資料照)

2018/04/17 17:30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監察院調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逐年增加,有人5天就收到34張罰單,引發民怨且爭訟不斷,而且經申訴後,免罰案件數超過7萬多件,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今天(17日)通過監委楊美鈴的調查報告,質疑這類罰單是否怠於審查疏失,裁罰機關有無發揮審查功能,以及有沒有開罰標準或裁量基準,要求警政署及交通部檢討改善。

監察院指出,民國106年至8月止,當年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檢舉開罰件數就超過150萬件,而且檢舉交通違規件數逐年不斷增加,警方遭質疑,對於檢舉案件照單全收,造成訴訟爭議不斷,引發新民怨。

楊美鈴調查,近3年警政署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雖經查證後舉發比率分別為74.72%、81.73%與74.27%,沒有外傳警察機關全盤接受的情形,但警政署自訂「警察機關處理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品質督考計畫規定」,只有處理時效的控管,而無對查證品質的考核,而且查證內容未涉及違規行為等核心項目,也只有形式審查,以致在近3年仍有7萬1230件經申訴後免罰,不僅易生民怨,也遭民眾非議執法品質。

監委調查,警政署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85條之一第二項同一違規事實連續舉發的適用,條文載明是指第7條之二的逕行舉發案件情形,但對民眾依本處罰條例第7條之一對於同一違規事實提出連續檢舉,經警察機關依據做為逕行連續舉發,除了存有法規適用的疑義,也因為民眾每2小時連續檢舉同一行為事實,遭警察機關連續舉發,以致有違規行為人在5天內收到34張罰單,卻無從知悉,顯然有失交通管理措施中的教育宣導原則。

監委指出,交通部暨公路主管機關裁決的交通違規案件經行政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的情況,雖然已有逐年降低趨勢,但仍造成民眾與機關的困擾,而且對於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也沒有做成案例宣導,導致人民與機關間的爭訟一再發生,浪費行政資源。

監委並認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態樣以「違規停車」為大宗,近3年分別高達31萬9817件、71萬3538件及68萬6284件,嚴重影響民眾生活,而且有逐年增加趨勢,顯見都會區的停車問題日益嚴重,交通部對於停車問題應該正視及妥善因應,以善盡主管機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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