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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初審通過 關鍵條文仍卡關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資料照)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資料照)

2018/04/12 21:56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由於原先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的版本中,並未排除宗教團體,引起宗教團體與在野黨抗議。國民黨立委上午輪番發言,要求排除宗教財團法人,另訂專法,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也提出修正動議,將宗教財團法人排除納管。在經過一整天的討論爭執後,草案完成初審,但對於宗教財團法人是否排除或適用本法等關鍵條文皆未有共識,將留待朝野協商處理。

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會後受訪時表示,過去對財團法人的規定,分散在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金管會、衛福部、內政部等,各自有法規規定,現在透過通用性財團法人的法律制定,對財團法人的輔導與監督,比較上軌道。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會後受訪時表示,財團法人法草案將財團法人區分為政府捐助及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兩大類,也就是俗稱的公辦與民辦,原則上民間捐助的財團法人採低密度管理,尊重其自治,但也要有內控機制,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則採高密度管理。

陳明堂強調,未來對兩類型的財團法人都會要求人事健全、建立董監事機制,並設有強制公開財務的機制,若是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更要把相關預算、決算公開,避免造成逃稅、肥貓等疑慮;陳明堂說,希望能藉此健全化目前6000多家的財團法人。

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財團法人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集財物、辦理業務,也不能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關係人,而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若違反者最高可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每年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以及每年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財團法人法雖完成初審,但許多涉及宗教團體是否納管、規範的關鍵條文朝野皆未有共識。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會後受訪時說,相關條文要通過協商不太容易,如果協商不成,就送院會處理;但他以董氏基金會為例,認為同樣是任務型的財團法人,「為什麼董氏基金會就要接受財務透明,宗教型的財團法人就要另外做規定?」

段宜康說,宗教團體一方面希望被排除在財團法人法草案之外,另方面又想被排除在社團法人法草案之外,最後就會造成低度監督的結果;段宜康表示,若社會沒有給立法院足夠壓力,這些該被監督的團體聲音比較大,可能最後就可以逃脫監督。

全案今完成初審,但提報院會前,仍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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