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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保險商務可用電子系統執行業務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保險法增訂第163條之1、第16條之1修正案」,未來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營保險電子商務時,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資料照)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保險法增訂第163條之1、第16條之1修正案」,未來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營保險電子商務時,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資料照)

2018/04/03 11:32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保險法增訂第163條之1、第16條之1修正案」,修法過後,信託契約得指示父或母為子女投保等人身保險,落實長期照顧子女之目的;而未來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營保險電子商務時,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

三讀條文明定,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得受監護宣告之父、母或監護人,依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保險利益處分權。

三讀條文也明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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