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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可片面要求加班換補休 最高罰百萬

勞動部次長施克和(左2)今天表示,加班換補休必須由勞工主動提出。圖為勞動部長林美珠(中)10日招開記者會說明三讀通過的新版勞基法。(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勞動部次長施克和(左2)今天表示,加班換補休必須由勞工主動提出。圖為勞動部長林美珠(中)10日招開記者會說明三讀通過的新版勞基法。(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8/01/11 14:17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新修正的勞基法將於3月1日上路,面對學者及外界質疑,新修法將勞工加班可以換補休的制度入法,最後會導致勞工領不到加班費、補休也遙遙無期,勞工最後「兩頭空」。勞動部次長施克和今天表示,加班換補休必須由勞工主動提出,雇主若不同意補休必須折算加班費,且雇主也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加班換補休,雇主若違反規定,最高可罰100萬元。

至於當年度的加班換補休期限,施克和說,他認為補休期限原則上不宜超過1年,但到底期限為何,勞動部還要徵詢各界意見後再行審酌。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表示,有關加班換補休,今天有媒體的相關報導質疑,當勞工加班時,雇主會要求勞工補休,實際上補休最後是不了了之,最後連加班費也領不到,這是極度扭曲,加班換補休的選擇權在勞工,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否則可罰2萬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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