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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團臥軌抗議被移送 司進會:確有觸法之虞

勞團抗議勞基法,昨晚至台北車站臥軌抗議,癱瘓進站列車,與警方爆發衝突,最後警方清場回復通車。(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勞團抗議勞基法,昨晚至台北車站臥軌抗議,癱瘓進站列車,與警方爆發衝突,最後警方清場回復通車。(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2018/01/09 11:5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勞團認為立法院臨時會協商「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屬「修惡」,8日大動作抗爭,就在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發布「臥軌宣言」後,15名民眾突跳進台北火車站第三月台旁軌道表達訴求,9日全被依公共危險與妨害鐵路事業等罪移送台北地檢署,對此,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幸未釀事故,但手段確有觸法之虞。

司進會指出,本次「臥軌抗爭」縱然有其訴求及淵源,但時值晚間通勤高峰,外面下著滂沱大雨,確造成台鐵旅客輸運困難,共21列次、650分,約1萬2370人受影響,已有觸法可能性。

司進會解釋,本案抗爭群眾坐或臥於火車軌道上,對進站列車產生「軌道無法通行」,已符合刑法184條的「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實務上亦有駕駛員眼見突發事件,仍因來不及煞車,致生事故的遺憾,

司進會表示,抗爭臥軌行具象徵意義,但亦有觸法之虞,且於主張權利同時,又何嘗不是以另一種「強制」手段,迫使大眾運輸無法通行,妨害其他民眾返家、付費搭乘交通工具通行的自由,間接侵害了其他民眾權利?

司進會提醒,在發聲管道多元化、議題深受媒體關注時刻,勞團是否還有必要藉由如此激烈的手段,不惜觸法表彰訴求?呼籲抗爭者應考量手段對他人及社會秩序的危害,使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如此既不致模糊焦點,又或許能獲得更多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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