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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炳爭議 台北律師公會:應停止傳票、拘票並備辦案手法

新黨王炳忠等人今開記者會,質疑搜索票上沒有法官簽名,台北地院表示用印效力與簽名相同。(記者劉信德攝)

新黨王炳忠等人今開記者會,質疑搜索票上沒有法官簽名,台北地院表示用印效力與簽名相同。(記者劉信德攝)

2017/12/22 16:1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黨青年委員會召集人王炳忠等4名幹部,19日被調查員會同警員至住家搜索及拘提,引發法律爭議,台北律師公會今發聲明指出,此案偵查程序再次突顯刑事訴訟法制的設計不良,實務上長期存在檢察官「有意規避保障被告權利的規定,而以證人身分進行傳喚」、「剝奪律師搜索在場權」等積弊,不當限制律師協助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應立即停止傳票、拘票並備的辦案手法,並盡速修正法制面及實務面。

北律指出,依據台北地檢署的說明,王炳忠等人都是其他被告所涉及「國家安全法」案件的證人,因偵辦案件需要,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並由檢察官開立拘票。但王炳忠等人目前既然未被檢察官認定涉及犯罪,僅是提供證據協助國家調查的「第三人」,理應在居住安寧與人身自由方面受到嚴密保障,不應任意強制處分,檢察官本次動用實務上並非常見的「拘提證人」,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嫌。

北律聲明中說,檢察官此次大動作對王炳忠等人進行搜索及拘提,甚至在地檢署內等候訊問、拘束人身自由長達18小時,程度已接近對刑事犯罪被告所發動的強制處分,但這些當事人直到檢察官深夜同意無保請回時,都只具有證人身分,難怪外界質疑檢察官是否又故意以證人身分傳喚、拘提當事人到案,讓當事人無法行使保持緘默、選任辯護人到場等基本權利。

北律表示,這種實務上不時發生、疑似企圖規避法律保障刑事被告人權相關規定的辦案手法,再再導致律師無法在檢、警、調執行搜索或訊問時在場,提供人身自由遭拘束的當事人適時的法律協助,已嚴重侵害律師協助當事人獲得正當程序保障的執業權利。

北律指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及台北地檢署的說明,調查局人員是在案發當天,同時持證人通知書、傳票至王炳忠等人住家要求到案說明,其中林姓民眾拒絕配合,調查局人員再依據檢察官的指示,出示拘票執行拘提。

北律認為,過去實務上唯不乏類似同時出示傳票、拘票的辦案方式,但刑訴法第178條規定,證人只有在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時,才得以拘提,法律上顯然應有適度的「合法傳喚」期間作為緩衝機制,不能容許檢、警、調同時手持通知書、傳票及拘票,在證人拒絕配合前兩者的命令時,立即出示「備用」的拘票,轉換進入強制拘提程序;此種拘提程序,架空刑事訴訟法第178條「合法傳喚」的拘提前提要件,違反刑訴法及正當法律程序,有立即停止此類辦案手法的必要。

聲明最後強調,北律期盼司法機關在偵辦包括國家安全事件在內的所有刑事案件時,都應謹守正當法律程序,維護證人與被告的人身自由、居住安寧,以及被告委任律師的辯護權利,以落實法治國家的基本精神;現行刑訴法制也有必要盡速修正調整,以免再有檢警調人員利用法制的闕漏,不當侵害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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