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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教賄選案 最高法院認事證未釐清發回更審

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賄選案,最高法院下午審結,認為二審對李涉案事證未釐清,將全案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

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賄選案,最高法院下午審結,認為二審對李涉案事證未釐清,將全案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資料照,記者蔡文居攝)

2017/12/21 16:4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賄選案,李一審被台南地院判刑4年,二審台南高分院改判3年6月,最高法院下午審結,認為二審對李涉案事證未釐清,將全案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發回理由對李不利。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李全教2014年9月11日涉嫌透過中間人行賄,但李當時未明說具體賄選金額,是否已達行賄罪構成要件的著手階段,需要釐清,再者,二審認為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在同年12月4日「自主決定」替李預備行賄,但卷證資料無法證明吳可得什麼好處,另外,二審對李涉嫌在同年8月25日提供政治獻金一事,沒綜合全部卷證資料就判李無罪,違背經驗法則,因此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李全教被控在2014年9月台南市議員選舉前,透過前西港鄉長卓華民連繫,前往谷暮.哈就(原住民議員)的前競選總幹事羅進生住處,向羅表示,若谷暮支持他選議長,有把握在國民黨中斡旋讓谷暮可以「同額競選」,以及透過「企業家贊助」等方式行賄。

同年9月及12月間,李全教涉嫌再次透過卓華民、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及議員谷暮•哈就的前總幹事羅進生,以企業家贊助、「搓退另一候選人,形成同額競選」條件,要谷暮•哈就在議長票支持李全教,檢方認定李全教等人觸犯3個行賄罪行,將他們起訴,最高法院今將李全教、卓華民、吳春成3人涉案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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