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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修正案」三讀 國營事業研發經費免受採購法規範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產創條例修正案。圖為朝野立委針對各增訂條文與修正動議進行表決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右二)在場督軍情形。(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產創條例修正案。圖為朝野立委針對各增訂條文與修正動議進行表決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右二)在場督軍情形。(記者廖振輝攝)

2017/11/03 17:38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國營事業必須投入一定比例的研發經費,但可採取限制性招標,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

為促進國營事業帶頭從事研發、創新,新修「產創條例」明定,國營事業須投入一定比例的研發經費,只要2年未達標,就由經濟部會同該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檢討及調節機制,國營事業因此所辦理的採購案,可採限制性招標,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因此所獲之研究成果,亦得由執行單位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

不過執行研發、創新的國營事業,必須建立智慧財產管理機制,確保智財品質,落實智財保護、布局與流通運用。在智財流通運用時,已具無形資產資格,應進行評價並登綠於經濟部所指定的資訊服務系統。

經濟部則應會同金管會建立無形資產評價機制、資料庫及評價人員,協助呈現產業創新之價值,以利於新創產業向金融機構取得資金。

新修條文也鼓勵政府機關、企業採購軟體、創新產品或服務;經濟部得會同各部會訂定共同供應契約,政府招標也可優先採購將軟體、創新產品。軟體、創新產品所需之檢測、審核、認證、驗證,可享減免規費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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