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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俊榮:人團法一法三制不合理、應單獨立法

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現行人民團體法「一法三制有許多不合理之處」,為符合民主法治常態,政治團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應單獨立法規範。(記者陳鈺馥攝)

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現行人民團體法「一法三制有許多不合理之處」,為符合民主法治常態,政治團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應單獨立法規範。(記者陳鈺馥攝)

2017/10/16 09:25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審議「社會團體法草案」,內政部長葉俊榮報告指出,現行「人民團體法」納管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政治團體,但三者屬性及管理強度不同,「一法三制有許多不合理之處」,為符合民主法治常態,應單獨立法規範。

葉俊榮表示,「社會團體法」的立法重點為,未來社會團體將由「許可制」改採「登記制」,政府對於社會團體的管理面將朝鬆綁,與低度規範管理,尊重團體自治。

並規定財務資訊公開,強化公共監督,基於社會團體的非營利性與公益性,會務和財務資料應主動公開,以提高團體的責信度與透明度。

此外,受政府委託辦理國際外交事務的「台灣日本關係協會」等國際團體,為因應辦理外交事務需要,授權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得就該等社會團體,另定運作相關規範,不適用該法。

葉俊榮也指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已於去年7月廢止,我國雖非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惟仍為國際社會的成員,為遵循日內瓦公約精神、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章程的統一原則,不用另成立紅十字組織,若另外成立將造成國際社會認定上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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