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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一審無罪二審有罪 均可上訴三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35、284之1、376條修正草案」;若完成三讀,二審定讞之輕罪,若一審無罪、二審改有罪之被告,都能提出上訴。圖為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35、284之1、376條修正草案」;若完成三讀,二審定讞之輕罪,若一審無罪、二審改有罪之被告,都能提出上訴。圖為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7/10/12 12:49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35、284之1、376條修正草案」;若未來完成三讀,二審定讞之輕罪,若一審無罪、二審改有罪之被告,都能提出上訴。

司法院大法官7月28日做出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二審定讞條款」的第1款和第2款違憲;等於犯下洩密、竊盜、性騷擾等案件,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者,可再上訴第三審,有再次救濟的機會。

但該條第3款到第7款,包括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和贓物等罪,則不在宣告範圍。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與司法院因此提出修法,讓所有二審定讞的輕罪,均能在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下,上訴第三審。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因此而可提上訴的案件量,自釋憲案開始算起,共有66件;未來修法後,每年約有300件。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指出,如此一來,可能在二審改判有罪,三審發回更審,更二審仍判有罪,這是否能再上訴?

呂太郎解釋,最高院的法律審,也包括事實審的證據之適用。所以被告已經有得到應有之救濟,就不得再上訴。

司委會最後審查通過,二審定讞之輕罪,只要一審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之判決,若在第二審改判有罪,均得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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