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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哲「被認罪」 陸委會:過程未符法律正當程序

李明哲現身在中國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剪輯直播中。(取自網路直播畫面)

李明哲現身在中國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剪輯直播中。(取自網路直播畫面)

2017/09/11 18:17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我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被失蹤超過170天,今在中國法院受審時當庭認罪,陸委會表示,陸方應做出符合符合普世價值及人權潮流的合理處置,雖李明哲當庭認罪,但這樣未符合法律正當程序保障的過程,並非外界所能完全認同或接受。

陸委會表示,李明哲3月19日自澳門進入中國大陸遭陸方限制人身自由,迄今已達177天,期間陸方僅透過國台辦2度對外發布聲明,未能詳細說明案件事實,陸方也拒絕家屬赴陸探視。雖然今日開庭審理,李明哲當庭認罪,這樣未盡符合法律正當程序保障的過程,並非外界所能完全認同或接受。

李明哲案檢方指控李明哲構成中國刑法第105條「顛覆國家政權罪」。陸委會指出,李明哲關心中國大陸的公民社會與民主發展,透過網路社群及其他方式與中國大陸朋友交流,宣揚分享民主、自由、政黨政治的經驗及理念,對於追求民主自由與人權保障普世價值的行為,均應給予應有的尊重。

陸委會強調,李明哲案深受國際及台灣社會高度矚目,也攸關中國大陸對外人權形象,同時影響兩岸關係發展,呼籲陸方於今日庭訊後,妥適回應各界共同期待,審慎做出符合普世價值及人權潮流的合理處置,政府仍會持續盡全力協助家屬,期待中國大陸儘速讓李明哲平安返台。

陸委會也說,本次家屬及有關人員能順利赴陸,兩位家屬也探視了李明哲,相信大陸方面所採取的這些作為,對兩岸互動有正面的意義。

李明哲妻子李凈瑜在雙手前臂刺青,表示以丈夫為榮。(李明哲救援大隊提供)

李明哲妻子李凈瑜在雙手前臂刺青,表示以丈夫為榮。(李明哲救援大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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