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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路實名制實施 最重還可斷網

中國網路實名制實施,最重還可斷網。(資料照,歐新社)

中國網路實名制實施,最重還可斷網。(資料照,歐新社)

2017/06/04 11:29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中國在今年6月正式實施「網絡安全法」,陸委會分析,中國在網路使用採「實名制」,甚至主管部門得基於保障國安等事由,採取監測預警處置,對特定區域採取斷網措施;陸委會呼籲,中國大陸安全管理與人權保障不可偏廢,更應避免影響兩岸交流。

陸委會今表示,中國大陸「網絡安全法」於2016年11月7日審議通過,並於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該法第24條規定網路使用者應提供真實身分訊息,禁止以匿名方式使用網路;而第12條及第48條規定網路使用者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等活動,或以電子或軟體發布或傳輸為當局所禁止發布的訊息。另外,第50條更賦予有關部門若發現為當局所禁止發布的訊息,即得要求網路營運業者停止傳輸並保存紀錄。

陸委會分析,該法第21條賦予網路營運業者安全保護的責任與義務,第28條進一步規定網路營運業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同時,第37條亦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營運業者在中國大陸境內蒐集個人信息,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輸往境外。

此外,該法第54條規定網路安全風險增大時,有關部門得加強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第56條則進一步規定網路營運業者應按照有關單位的要求採取措施;第58條更規定,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得於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條文使用「風險增大」、「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使行政部門具有廣泛判斷餘地,並得施以斷絕網路等強制措施。

陸委會說,該法過去已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與擔憂。許多外商及外國媒體認為,該法關於信息禁止向境外傳輸、針對網路使用者的言論進行監管審查、加重網路營運業者監測網路安全責任,以及針對違反該法的相關罰款與刑事責任等規定,可能建立網路貿易壁壘,提升營業成本,同時也可能對個人隱私、言論自由與商業機密保護增加不可預期的風險與侵害。

陸委會表示,兩岸人民交流往來是促進兩岸和平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中國大陸相關措施應考量對兩岸人民往來可能衍生的負面影響,呼籲陸方於其藉由法制化措施應對境內外安全挑戰的同時,仍應落實民眾權益保障,尊重人民表達言論的自由及使用網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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