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租賃條例 房東收押金不得逾2個月租金
2017/05/18 19:01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健全租賃市場制度,改善層出不窮的惡房東問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審理「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先行通過部分條文,明定房東向房客收取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
朝野立委今日就租賃草案展開逐條審議,一整天下來僅審到第十條條文,將原本法案名稱「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納入「管理」兩字,改成「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並定義「租賃住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的建築,「租賃住宅服務業」則為「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
今日通過條文規定,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設立的專責法人及機構經營管理者,以及租賃期未達30天,皆不適用該條例。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市面上租金以1個月計算,所以才設定為30天。
條文也規定,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修繕、不支付相當的賠償,或者有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仍拒繳,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但須在終止前15日以書面通知。
據通過條文,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出租人亦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須在終止前15日以書面通知。
為保障房客權益,避免遭蒙不實廣告欺騙,條文也明定,出租人提供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媒體經營者明知廣告租賃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及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者,就承租人因信賴該廣告所受的損害,須與出租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