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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議》第五分組決議 擬廢刑法通姦罪

司改委員王以凡(左起)、劉淑瓊、賴芳玉及林志潔,出面說明分組決議。(記者黃欣柏攝)

司改委員王以凡(左起)、劉淑瓊、賴芳玉及林志潔,出面說明分組決議。(記者黃欣柏攝)

2017/05/18 17:11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今由第五組召開分組會議,其中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部分,分組今決議予以廢止,但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則應立刻刪除該條的但書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現行《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根據分組決議,以完全廢除本條文為優先,若無法立刻廢止,則先廢止其但書,就是修正目前配偶提告通姦罪時,可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的狀況。

分組決議認為,原告可以只對配偶撤告,效力不及於相姦者,已經違反刑事訴訟原則,也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是女性遠大於男性。另分組委員林志潔舉例,過去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的被害人提告敗訴,結果反被對方配偶控告通姦,如此將造成性侵害被害人不敢舉發或提告,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及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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