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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公營事業弊病 立委提修法

為加強監督中央政府轉投資事業或公私合營事業,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提案「審計法第47條修正草案」及「國營事業法第3條修正草案」。(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為加強監督中央政府轉投資事業或公私合營事業,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提案「審計法第47條修正草案」及「國營事業法第3條修正草案」。(資料照,記者林正堃攝)

2017/05/13 17:45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為加強監督中央政府轉投資事業或公私合營事業,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提案「審計法第47條修正草案」及「國營事業法第3條修正草案」,盼將公營事業的認定標準降為政府資本或公營事業轉投資比例為20%,以加強國會監理密度。

立法院預算中心對政府投資進行調查,據其105年度報告,我國中央政府轉投資事業虧損多年,且多家公私合營的事業公股比率接近50%,有迴避政府監督之嫌,而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轉任政府投資事業的高階主管,其遴選過程及優渥的薪酬更是備受質疑。

預算中心報告也透露出,政府對於各事業的投資金額龐大,但未依優勢持股比率,來指派公股代表擔任公司董事長,以有效參與公司營運與管理;更甚者,部分公私合營事業董事長的薪酬發放,並未充分反映公司的實際經營規模及績效,也被外界詬病為「肥貓」。

徐永明提案指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修正草案」,將國營事業認定標準調整為政府資本達20%,透過實質監督,強化立法院監督機制,且要求具有3年以上與公司經營業務相關的專業背景及學經歷,以提高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對於公司經營投入度及素質。

另,徐永明也提案修「審計法第47條修正草案」,將公營事業認定標準調整至政府資本、公營事業轉投資資本達20%者,要透過審計機關的監督,來提升公營事業效能,並減少國庫負擔,盼透過國會監督,公開揭露資訊,確保政府資本妥善運用、改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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