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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議》檢察體系5項改革 律師、檢察官這麼看...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地方檢察署未來不再冠以「法院」名稱。(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地方檢察署未來不再冠以「法院」名稱。(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2017/04/26 20:55

〔記者黃欣柏、陳慰慈/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今針對檢察體系做出機關名稱、人事制度、辦案模式等5項改革決議,吸引不少基層檢察官關注,過去曾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律師胡原龍建議,因多數決議都涉及檢察官的實務工作狀況,若要真正實行,必須建立在檢察官人力獲得改善的前提之下。

胡原龍認為,地方檢察署不再冠以「法院」名稱一事,過去實務界早已有共識,是合理的決議;至於主任檢察官任命方式從法務部長圈選改為以票選為原則,他建議屆時仍應有票選以外的其他數據、資料相佐,並明訂票選結果所佔的比例,以免票選結果獨大,導致部分檢察官成群結黨。

至於在各審級間建立輪調制度,胡原龍也抱支持態度,但他認為應明確訂出二審檢察官回流一審後的位置,以免出現一審資淺檢察官當主任,指揮原二審檢察官辦案的狀況,實務上或可用廣設襄閱主任檢察官的方式來處理,讓二審檢察官回到一審當襄閱主任檢察官,就可避免問題發生。

今日決議也提到,未來一審重大案件應由主任檢察官具名帶領辦案,重大矚目案件應由整個團隊協同辦案,胡原龍認為不僅可行,甚至應擴大到所有案件都如此處理,不僅可提升辦案效率,也能讓候補或資淺檢察官學習、磨練辦案技巧;但對於一審案件擬採「己案己蒞」、「偵訴合一」制度,他則憂心實務人力不足,偵查檢察官恐難分身處理公訴事宜。

北部一位不具名檢察官,也贊同改由基層票選主任檢察官,認為是「司法屬性的展現」,畢竟人事權不該由上而下,而是由下而上,如此一來,高層長官再也無掌控人事權的權利。

但該名檢察官也憂心,此制度恐造成人緣佳的檢察官較易當選主任檢察官,加上現行制度中主任檢察官偵辦案件量較少,所以大家會擠破頭爭搶主任,他並打趣笑言,如完全採票選,搞不好會有主任檢察官候選人買票,建議應有相關配套制度,如減少主任與基層檢察官工作量的落差,以避免弊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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