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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詐騙集團將視同幫派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只要是有持續性、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且觸犯最重本刑逾5年以下之罪者,就視為幫派,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協助解釋。(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只要是有持續性、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且觸犯最重本刑逾5年以下之罪者,就視為幫派,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協助解釋。(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2017/03/31 16:18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詐騙集團要小心了,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只要是有持續性、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且觸犯最重本刑逾5年以下之罪者,就視為幫派,而能重判3年到10年有期徒刑。

為符於「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規範,法務部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列席審查會時解釋,由於現行法規定,組織犯罪也就是所謂的幫派為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的集團性組織,但事實上少見犯罪組織以犯罪為自我標榜,且犯罪行為亦趨於多元,未必是脅迫性或暴力性,故須予重新定義。

因詐騙集團、電信詐騙、假冒政府詐騙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適用此修正條文,且可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新修條文還規定,若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招募未成年人加入,更可加重2分之1刑期。若假冒為組織犯罪而要求他人出售財產、出售公司股份或放棄經營權、配合辦理都更、償債,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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