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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選定嘉南逾800公頃鹽業用地 打造光電專區

內政部選定嘉南逾800公頃鹽業用地,打造光電專區。圖為布袋鹽田。(資料照,記者林宜樟攝)

內政部選定嘉南逾800公頃鹽業用地,打造光電專區。圖為布袋鹽田。(資料照,記者林宜樟攝)

2017/02/23 19:09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為配合「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內政部研修「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增訂太陽光電設施專編內容,並選定嘉義、台南等地區,釋出約803公頃(約242萬9075坪)鹽業用地,採取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劃發展為地面型太陽光電專區。

內政部表示,為強化太陽光電專區設置之土地利用合理性,鹽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應以整體規劃之土地變更開發方式辦理。因此,為加速再生能源之建置推動,並提升審議效能,內政部依行政院政策方向,在去(105)年8月啟動「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研修作業,規劃增訂太陽光電設施專編,並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決議修正後通過,刻正辦理相關法制作業,預計今(106)年3月發布實施,以作為全國非都市土地開發2公頃以上太陽光電專區辦理土地變更之法令依據。

內政部指出,依據行政院核定經濟部所報「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總裝置目標量應達20GW(地面型17GW、屋頂型3GW),並分為屋頂型與地面型推動設置。經濟部推估,地面型部分平均1MW約需1至1.5公頃土地配合,故17GW約需1萬7,000公頃土地。該部考量鹽業用地現已不做原鹽業用途使用,且多位處日照充足的地區,因此短期內先擇定嘉義、台南約803公頃國有鹽業用地,規劃發展地面型太陽光電專區。

本次內政部研修「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增訂太陽光電設施專編內容,主要包括太陽光電設施之審議範疇、景觀維護、排水規劃、土地使用管制、交通維持、廢污水處理等規定,將有助於各公(民)營機構設置太陽光電設施選址及規劃時有所遵循,俾利在確保土地利用合理性的前提下,加速再生能源的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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