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議長賄選案明宣判 李全教:政治黑手該放手了!

李全教發表一份「請將『程序正義』還給李全教的聲明,呼籲政治黑手該放手了!(記者蔡文居攝)

李全教發表一份「請將『程序正義』還給李全教的聲明,呼籲政治黑手該放手了!(記者蔡文居攝)

2017/02/16 14:49

〔記者蔡文居/台南報導〕台南市議會議長賄選案,前議長李全教被控涉及賄選,一審被判有罪,明天台南高分院將二審宣判。李全教今天接受本報專訪,他對於被政治、司法追殺感到十分無奈。他強調,他已經是一介平民了,並退出政治圈,「請政治干預司法這隻黑手也該放手了!」

李全教被控涉及議長賄選案,去年4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他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將於天上午宣判。李全教今天也發表一份「請將『程序正義』還給李全教的聲明。

李全教表示,「我都已經成為一個平民了,政治干預司法這隻黑手也應該放手了!」「面對冗長的審訊,在沒有任何證據下,只有對手的檢舉,光憑傳聞要來定我的罪,從法律面及程序正義來看都不足的情況下,我擔心在這樣的政治環境,會影響實質的審判。」如果只憑傳聞就判他有有罪,他會憤恨不平,「我心中也會怨恨!」

李全教說,「我誠懇請法官大人,這是個政治案件,我已退出政治圈,應該回復我平靜的生活,請給我一個公正的審判!」

李全教表示,明天他可能不會前往聆判,會委由律師代就判決結果代為發表聲明。

另外,李全教今天也發表一份「請將『程序正義』還給李全教的聲明。聲明如下:

請將「程序正義」還給李全教

經過漫長審訊,我們一路旁聽,堅信李全教應該得到無罪判決。

一、美國法院獨立於行政、政治,台灣法院連「釋憲」也不能?

華盛頓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羅巴特於2017年2月3日判決,暫停執行美國總統川普日前所頒布「禁止穆斯林入境」的行政命令。

美國舊金山第九上訴巡迴法院於2017年2月5日早晨回絕司法部的要求,拒絕立刻恢復總統川普「禁止穆斯林入境」的行政命令。

大法官釋字371號和572號解釋文都要求各級法院針對法律適用有違憲疑慮之案件應停止審判,並主動提請「釋憲」,這也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共識,當事人多次向台南高分院請求「釋憲」,希望法院能呼應司法改革的潮流,更有擔當的提請「釋憲」。

做吧!

這是司法改革之契機,也是司法改革的第一砲。

大家都在看。

做吧!

二、台灣之「司法獨立」、「民主憲政」劣於香港?

最高法院90年度之決議已因100年6月1日六都同步通過並頒佈之「議會自治條例」而失效。根據「台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8條第1項之規定,明白指出:當選之議員且經過合法「宣誓就職」者,就議長之選舉始為「有投票權之人」。

前陣子鬧得沸沸揚揚威權體制控制下之香港立法局、法院、執政黨或反對派亦皆一致採認議員「宣誓就職」說,何況是號稱民主憲政國家的台灣。

香港法院能,台灣法院不能?

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

退而言之,選舉罷免法第100條所謂「有投票權之人」不應違法擴充解釋而包含所謂之「將來有投票權之人」,此經前大法官許玉秀、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蔡聖偉、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謝開平、高雄大學法學院院長廖義銘、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徐育安、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曾淑瑜、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乃彥、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以及台灣法學雜誌等多位法學專家公開論證過。

法院不是立法機關,就刑事案件自己造法,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

四、依立法院亮票條款之規定,議長副議長之選舉不應適用選罷法,而是屬於「議會自治」之範圍:

況且當初參與最高法院90年決議的司法人士也表示當時通過這個決議時本來爭議就很大,最後附帶條件:通過後促使立法院儘速修法,才勉強通過這決議。

再者,立法院已經通過亮票條款,議長副議長選舉不應適用選罷法,本案是立法院通過亮票條款後的第一個應該不適用選罷法的案例。

五、實質審判違法:

刑事案件無直接證據,僅憑敵對陣營的檢舉,無人受賄,無任何金錢介入,竟然可以用傳聞以所謂的行為請求(行求)判人入獄。更何況對手金流明確,竟然可以用補開政治獻金收據的方式「不起訴」。政治壓力下司法真會轉彎。

六、我們要求監察院對檢察官提出彈劾:

檢察官當初偵辦時公開對外大肆宣稱:本案經蒐證成熟,當場查扣相關帳冊、存摺、銀行資料等云云,用此理由羈押人取供。但嗣於地院、高分院公開審判時,怎麼不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舉證責任」之規定當庭公開提出所謂之帳冊等資料?這證明了一件事:都是假的!請問,檢察官這種「虚擬證據」之行徑,惡不惡劣?這種違反「偵查不公開」之行徑,惡不惡質?檢察官要不要對未盡「程序正義」負責?是否已經觸犯刑法第125條之「濫權追訴罪」?我們要求監察院對檢察官「提出彈劾」。

七、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

相關影音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政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