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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同性戀組家庭 陳定南15年前早就推動立法

保障同性戀組家庭,陳定南15年前早就推動立法。(記者簡惠茹攝)

保障同性戀組家庭,陳定南15年前早就推動立法。(記者簡惠茹攝)

2016/12/26 11:46

〔記者簡惠茹/宜蘭報導〕早在2001年,陳定南當時擔任法務部長時,就曾指示「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中,應該新列入政府應尊重同性戀權益,讓同性戀男女也可以依法組成家庭並收養子女,將同性戀人權納入法規保障,當時更是台灣首見,只可惜最後草案不了了之。

當時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第二十四條指出,「國家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條文說明如下,「同性戀觀念已漸為世界各國承認,為維護同性戀者人權,爰於第一項規定國家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並於第二項規定,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並收養子女;參考憲法第七條。」

根據2001年6月26日《中國時報》報導,法務部依照法務部長陳定南的指示,將同性戀權益納入「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一旦完成立法,同性戀只要取得法源依據,即可「依法」組成家庭、收養子女。2001年6月27日台灣立報指出,法務部長陳定南針對法務部草擬同性戀可組家庭的相關法案表示,這項法案雖無法讓同性戀團體完全滿意,但是對台灣而言,已經跨出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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