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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休息日加班超過9小時 竟不加發時薪

立委蔣萬安出席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質詢休息日加班費相關問題。(記者陳志曲攝)

立委蔣萬安出席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質詢休息日加班費相關問題。(記者陳志曲攝)

2016/12/15 19:22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將於明年起實施,國民黨立委蔣萬安今在立院針對勞工在休息日上班的加班費指出,若上超過8小時該如何計算?勞動部對此回應,工作滿9至12小時已經以12小時計,不會再加發4小時時薪。此說引發學者質疑,是在誘導僱主要求勞工做滿12小時。

綜合媒體報導,立院衛環委員會今邀勞動部等對原住民勞動權益進行專案報告,會中蔣萬安針對休息日上班的加班費進行質詢,並指若以月薪3萬6000元的勞工來說,日薪為1200元、時薪為150元,該勞工若在休息日加班超過9小時、未滿12小時時,加班費只能拿到2900元,蔣認為這樣計算不合理,因此提出,僱主是否也應發給第9至12小時的4小時工資?

勞動部對此回應,第9到第12小時的計算方式與第3到第8小時相同,所以勞動部版本算法沒錯,也就是不需要加發第9到12小時的4小時工資。因條文上休息日加班費是獨立的一項,若該時段還要發給本薪,等於勞工休息日加班到第9到第12小時的報酬,高過例假、國定假日等報酬,考慮到平衡性才會這樣設計。

《蘋果》報導,勞動法學者、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認為勞動部的解釋「不合理」,因為這樣等於是做越久領越少。邱指出,立院三讀通過的休息日加班費規定為,「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所謂的「另再加給」就是除本薪還會給加班費,法律並未區分第9小時後的算法要與8小時以內不同,他質疑行政機關的解釋有違法之嫌,也形同在誘導僱主要求勞工做滿12小時,對縮短工時沒有幫助。

勞動部部長郭芳煜(左)與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右)今出席立院回應特休假展延及休息日加班費等相關問題。(記者陳志曲攝)

勞動部部長郭芳煜(左)與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右)今出席立院回應特休假展延及休息日加班費等相關問題。(記者陳志曲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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