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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三讀 縱火犯、炸彈客不得任保全

立院今三讀修正通過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條文,未來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炸彈客、劫機客、縱火犯等人都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圖為台北捷運的保全人員。(資料照,記者郭逸攝)

立院今三讀修正通過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條文,未來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炸彈客、劫機客、縱火犯等人都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圖為台北捷運的保全人員。(資料照,記者郭逸攝)

2016/11/25 23:5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立院今三讀修正通過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條文,未來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炸彈客、劫機客、縱火犯等人都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綜合媒體報導,據提案的親民黨立委陳怡潔指出,現今所有公寓大廈幾乎都有保全,已涉及社會秩序及安全範疇,在提升保全業信賴感的前提下,才增列規定,影響的條文包含曾犯公共危險罪173條至180條的放火罪與決水罪,185條之1的劫持交通工具罪、185條之2危害毀損交通工具罪、186條之1不法使用爆裂物及其加重結果犯、190條妨害公眾飲水罪、191條之1流通食品下毒罪及加重結果犯等,都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不過修正條文也提到,若是於2003年1月22日前就已擔任保全人員者,則不受此規定限制。而針對現行條文中「故意犯條文明定之外罪」者,原本規定服刑後未滿5年者也不得擔任保全,在本次的三讀修正通過後,將5年下修為1年,但加上「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的但書。

未來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炸彈客、劫機客、縱火犯等人都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不過修正條文也提到,若是於2003年1月22日前就已擔任保全人員者,則不受此規定限制。圖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黃良傑攝)

未來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炸彈客、劫機客、縱火犯等人都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不過修正條文也提到,若是於2003年1月22日前就已擔任保全人員者,則不受此規定限制。圖為示意圖。(資料照,記者黃良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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