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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賄選者辭職後不得參加補選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條文修正案」,明訂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不得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的候選人。(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條文修正案」,明訂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不得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的候選人。(記者廖振輝攝)

2016/11/18 13:29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避免浪費國家資源,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條文修正案」,明訂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不得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的候選人,以維護公職選舉公正公平。

有鑑於過去曾有人被判賄選有罪,辭職後補選又當選,遭民眾譏諷是「台灣民主奇蹟」,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特於本會期提案修法,避免此類事件重演。

今日立法院院會二讀該案時,因在野黨提出異議,立法院長蘇嘉全宣布記名表決,表決結果為68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按審查會條文通過進入三讀;三讀時,因在場均無異議,蘇嘉全敲下議事槌宣布三讀通過,全場民進黨立委鼓掌慶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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