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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想家」案盛治仁告馮光遠等3人 敗訴定讞

「夢想家」案盛治仁告馮光遠等3人,最高法院認定,國慶晚會涉及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盛敗訴定讞。(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夢想家」案盛治仁告馮光遠等3人,最高法院認定,國慶晚會涉及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盛敗訴定讞。(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2016/11/11 11:4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作家馮光遠五年前質疑建國百年國慶晚會「夢想家」音樂劇浪費公帑,甚至官商勾結,並與漫畫家蔡協崇聯手發表短篇漫畫,指時任文建會主委盛治仁疑涉圖利、洩密,台北市議員梁文傑也同聲質疑音樂會亂花錢,引起盛不滿,向馮、蔡、梁3人提告求償各100萬元、刊道歉啟事,最高法院認定,國慶晚會涉及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且3人言論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今判盛敗訴,3人均免賠,全案定讞。

此案的刑事部分,盛治仁另告馮光遠妨害名譽,馮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建國百年晚會規模浩大,其中「夢想家」音樂劇2晚耗資2億餘元,被外界認為燒錢,馮光遠提出強烈質疑,就此官司纏身,除今天判決的本案外,馮當時還在個人部落格中痛批盛治仁是「人渣公務員」,遭判拘役20天確定,但馮抗議拒繳易科罰金2萬元,選擇坐牢20天明志,此案已服刑完畢。此外,民事部份,今年6月,馮被判應賠盛30萬元定讞。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馮光遠等3人針對建國晚會預算案,分別以「官商勾結」、「內神通外鬼」與諷刺漫畫等方式,質疑預算執行有漏洞、弊端,雖用語稍嫌尖酸刻薄,但民主社會應容許主觀的價值判斷,使真相愈辯愈明;盛治仁的名譽可能遭受損失,但就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兩相權衡,後者顯有較高價值,今年7月判3人均免賠。

盛治仁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同高等法院見解,今仍判盛敗訴,3人免賠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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