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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保險業可任公共事業董監事

立委賴士葆提案修法鬆綁相關規定,讓保險業能擔任董、監事。(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立委賴士葆提案修法鬆綁相關規定,讓保險業能擔任董、監事。(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2016/10/21 16:46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保險法第一四六之五條修正案」,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事業者,可任董、監事,但席次不得超過3分之1,且不得派任經理人。

按現行法規定,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事業,雖不受不得超過該資金5%及該發行公司資本額10%之限制,但無法擔任董、監事。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認為若限制保險業擔任擔任董、監事,恐難達監督經營之效。故提案修法鬆綁相關規定,讓保險業能擔任董、監事。

金管會則於財政委員會於6月29日審查時,提出修正意見,進一步規定保險業資金若投資公共事業,可擔任董、監事,但席次不得超過3分之1,並不得派任經理人。

當時還擔任立委的徐國勇解釋,依「公司法」規定,重大決議的同意門檻是3分之2,董事會席次不到3分之1就不具否決權,同時又規定不得派任經理人,就能避免保險業者挾龐大資金影響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決策。

相關修法曾於上屆立法院進行討論,但當時放寬的範圍除公共事業外,還納入社福事業,最後並未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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