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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三讀 占用公共身障車格可罰1200元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占用身障車位,停車場經營業者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理,業者漠視不通報、又不改善,可處業者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資料照,記者李雅雯攝)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占用身障車位,停車場經營業者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理,業者漠視不通報、又不改善,可處業者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資料照,記者李雅雯攝)

2016/10/21 15:44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道路以外的公共停車場身心障礙車位,屢遭沒公德心民眾占用,導致有實際需求的身心障礙者找不到車位,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占用身障車位,停車場經營業者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理,業者漠視不通報、又不改善,可處業者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方面,在公共停車場占用身心障礙車位,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違規可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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