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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條例修正三讀通過 無照旅館最高罰50萬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條文修正案」。(記者方賓照攝)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條文修正案」。(記者方賓照攝)

2016/10/21 15:24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條文修正案」,提高對觀光旅館業者「無照非法營業」及「違規擴大營業」的罰則,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私自經營觀光旅館、旅行業務,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根據修正案,對於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擅自擴大營業客房,主管機關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民宿經營業者擅自擴大客房方面,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擴大部分須勒令歇業。

此外,未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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