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收賄科罰 政院修法最高可罰400萬元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遭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時,得併科罰金的部分,由現行最高可罰10000元,大幅提高到最高可罰400萬元。(資料照,記者何宗翰攝)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遭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時,得併科罰金的部分,由現行最高可罰10000元,大幅提高到最高可罰400萬元。
刑法增訂「沒收」專章,擴大犯罪不法所得沒收範圍,新制於今年7月1日上路,配合沒收新制的上路,行政院這次修正不合宜的罰金刑。
根據修正草案,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除了維持現行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部分,由現行得併科7000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的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也明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除了維持現行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得併科罰金部分,則由現行的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