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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布調整例假同意書草案 未規定需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部公布「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草案。(圖擷自勞動部網站)

勞動部公布「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草案。(圖擷自勞動部網站)

2016/09/01 12:41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勞動部今(1日)正式在網站上預告《勞基法》第36條的「裁量基準」,其中只要符合下列情況,就可在二週期內挪移勞工例假包括年節等因公眾生活便利、工作地點在海上等特殊地點往返耗時,以及在國外、船上、飛機上等執行職務等,形同最長可讓勞工連續上班12天。

根據勞動部網站所公布的令釋預告草案,提到「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但只要符合下列3種情況,可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適當調整例假,包含「屠宰業、客運業者因應國定假日工眾生活便利需求」、「因工作在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特殊地點,交通耗時」、「因在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以致有必要連續工作逾6日」,都可比照辦理。

勞動部也同步公布:「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草案,未來可供勞資雙方使用,在範例同意書草案中載明例假挪移的理由、雙方權利,包括勞工可以以健康或任何正當理由隨時終止,其餘勞動條件不得變更等,但裁量基準並未規定需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也未載明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對此網友紛紛認為該草案未規定須送地方主關機關核備是一大問題:「不要核備有點扯」、「不用核備,送了資方好大一把尚方寶劍」、「以後先調假事後,再補同意書就好」。

勞動部說,草案即日起公告至9月8日,並徵詢各界意見,希望進度能趕在行政院指示的10月1日期限前完成,有任何意見與建議可書面致函勞動部,或透過勞動部民意信箱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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