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公司犯妨害風化罪得勒令歇業
2016/05/06 12:57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公司負責人若因業務犯刑法妨害風化、妨害自由等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者,得處該公司勒令歇業。
為避免違法營業行為死灰復燃。新修條文規定,若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且經判決有期徒刑者,得勒令歇業。
不過立法院民進黨團在4月8日的院會發現,該修正草案另條配合修法的部分,並未納入已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更名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來恐會造成法律缺漏現象,遂提交協商;並於今日的三讀條文內納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